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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二维码
按照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理事会根据会员结构和协会工作特点,为进一步细化协会工作,分类指导设立协会皮革科技专业委员会、制革分会、皮化分会、鞋业分会、箱包皮具分会、电子商务分会、鞋材鞋机分会和专家顾问团等八个分支机构,为加强各分支机构协调与管理,使之既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又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相关《章程》规定要求下规范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行使任何职权,各分支机构为协会下属机构,须接受协会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各分支机构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在本协会秘书处的指导下进行。未经协会授权或允许而擅自行动的,协会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遵照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其工作需要,在协会管理规章制度下独立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 各分会所发展的会员为协会的当然会员,协会发展的会员按已成立分支机构划归各专业分会。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须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至二次工作。 第二章 协会与分会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协会每年度的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各分会必须组织其会员积极参加。 第八条 协会凡举办全省皮革行业全局性或专业性的大型活动,相关分会应全力配合。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凡独立开展活动,实行“报告制度”,即:在开展活动前须视情况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须向协会汇报活动执行情况。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与各分会可联合举行相关活动,活动相关事项由双方协商。 第十一条 协会应全力支持各个分会开展各项工作和相关活动,不断扩大协会在行业内、外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为加强行业生产、技术、市场和信息交流,各分会可发起联合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与各分会或分会之间若发生工作分歧和业务纠纷,应尽可能在协会内部协商、协调解决。 第三章 协会会费与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协会和各分会对同一会员单位的会费只收一次,不得重复收费而增加企业负担。会员会费可由协会代收,或各分会可自行收缴。 第十五条 对有条件的分会经批准可设财会机构,独立建账,但按国家规定不能设立银行账户。对没有条件独立建账的分会,其财务收支由协会代管,账目分设。 第十六条 凡自行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协会分会,每年根据双方协议(协议内容另行签订)上缴协会会费数额,以保证协会正常运转的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对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协会分会,而且本分会所缴纳的会费又不足协会基本开支的,其分会会长和秘书长单位应对协会活动给予资助,支持协会平稳运行。 第十八条 协会和各分会举办活动的经费开支,实行“谁举办,谁承担”的原则,非举办方可视情况给予对方资助。 第十九条 协会每届理事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协会财务收支情况,以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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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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