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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章程 二维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皮革行业企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促进四川皮革行业的发展,特成立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ichuan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CL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属四川省皮革工业的行业性组织,为独立法人单位,其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人注册登记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组成是由全省皮革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体系中的制革、皮鞋、旅游鞋、皮衣、皮具、毛皮及其制品、皮胶、皮革化工、皮革机械、皮革五金配件等企、事业单位及行业相关自然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其成员不受地区、部门和单位所有制等限制。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为政府服务,为行业生产服务,为本协会会员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行业的协调与自律工作,促进我省皮革工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监督,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发挥其在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权利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四川省成都市福兴街30号轻工大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草案; (二)协助政府推行贯彻经济技术方针,提出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的建议; (三)推行企业间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调查、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生产材料供应及产品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问题,促进行业技术合作与技术进步; (四)开展促进行业产品质量提高关活动,配合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做好真皮标志实施工作,推动四川皮革行业产品升级和实施品牌战略工作; (五)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提高企业素质,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六)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和企业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出版协会刊物和为企业提供生产规模核定服务; (七)建立行业和协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接待来访的国内、外皮革专业团体,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参加国内、外皮革展销会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九)提出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规划建议;组织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工作;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业引进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意见; (十一)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标准,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和评比; (十三)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活动,以及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涉及本行业依法取得国家工商营业执照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须先填写“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应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二)凡本行业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熟悉本行业的资深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会,填写“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及资深专家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本协会常设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三章第八条3款规定的除外); (二)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照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的缴纳 (一)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理事长单位20 000元/年;常务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一般会员单位8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副理事长500元/年,常务理事300元/年,理事200元/年,一般会员100元/年; (三)上述会费标准为会员缴纳会费的最低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会员在自愿的情况下,缴纳会费可以在规定的标准金额进行上浮,上浮金额不限。 (四)会费缴纳的时间为每年上半年缴纳当年会费。 (五)会员企业遇经济困难,可书面申请减免会费,经协会核实批准后方可减免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协会在下年理事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选举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中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并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设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机构展开工作; (九)制定协会各机构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需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行业专家和知名人士根据工作需要应按程序报批。同时,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推延。协会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关系,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酬支出,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和协会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行使独立的财务收支职权。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收入必须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协会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3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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